医疗过错程度分析案例中责任怎么认定的

时间:2022/02/15 15:12:05 编辑:

医疗过错程度分析案例中怎么认定

从性质上讲,医疗损害属于用人单位。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基于该条款的规定,侵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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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疾病已被攻克,病人也得到有效治疗,这使得人们的平均寿命得以提升,生活的更加健康、安全和幸福

。但是,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医疗过错的存在很大程度造成了医疗事故。接下来,律师365的为大家介绍医疗过错程度分析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过错鉴定大小的划分标准

1、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程度。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程度分为:

①完全。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②主要。

在安康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

③次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

④轻微。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3、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突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一致的原则。比如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4、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或“次要”抑或“轻微”,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

5、此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二、医疗过错程度分析案例中怎么认定?

从性质上讲,医疗损害属于用人单位。《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基于该条款的规定,《侵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可见,在该种赔偿关系中,直接侵权人虽然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但赔偿义务主体则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是赔偿义务人,直接对患者承担,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承担。因此,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的问题,患者也不能直接向医务人员主张权利。这里医疗机构承担的实际上是一种替代,正因如此,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选人不当的过错或者已对医务人员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为由,主张免责。

通过案例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划分医疗过错的鉴定大小的标准,那就是对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以及患者的疾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来判定医疗过错程度,进而确定医院应承担的。

延伸阅读: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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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要承担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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