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字201630号

时间:2020/01/20 17:22:20 编辑:

关于在全区社会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的通知

宁民字〔2016〕30号

关于在全区社会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全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处非办发〔2016〕1号)精神,现就开展此项活动通知如下:

一、 排查整治目标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坚持谁主管、谁整顿,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全面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打击、早处置,为促进我区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 排查整治时间、对象及范围

排查整治行动从4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对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特别是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民办非企业中开展以下方面的排查整治活动:

1、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法定代表人与注册登记不符;

2、多年不参加年检或没有开展活动,无办公场所、人员;

3、强行向企业或会员摊派收取会费或捐款,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4、违规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5、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络媒体及传单、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三、职责分工

各市、县(区)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抓好本辖区内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抓好在自治区本级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开展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四、 进度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6年4月1日-30日)。由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下发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通知,借助宁夏民政、宁夏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整治宣传活动,部署整治任务,建立公开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1日-7月31日)。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第二季度开展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对在各级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切实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力求早发现、早处置、早结案。对尚不构成犯罪、还能够持续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要积极帮扶引导社会组织主动整改,避免损失扩大、矛盾激化;对不能依法正常开展活动,或符合社会组织撤销条件的,要在处理好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坚决予以撤销,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消除不良影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赃款追究、变现、清退等善后工作。同时,要督导、发动在本单位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开展自查、互查活动,确保专项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漏单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6年8月1日-9月30日)。五市民政局要在抓好本级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督导检查所属各民政局抓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对社会反映和查出的相关线索要指定专人督办,查清真相,及时处置,避免矛盾激化。自治区民政厅对重大线索问题也将指派专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单位要对专项排查整治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建设,各级社会组织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落实监管,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并与业务部门综合考核评价挂钩,构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单位将有关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工作目标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排查,在摸清非法集资风险底数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资产清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集中清理整顿。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谁处置的原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65号)要求,及时、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活动要严密取证、坚决取缔;对有偿债能力的主体要责令限期清偿各种债务;对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置,最大程度追偿可清偿债务的债权和资产,依法追究相关人法律;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对因审批监管部门由于不重视、不作为导致出现影响较大非法集资案件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要通过日常监测、风险排查、媒体披露、社会举报等渠道收集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各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要对照典型案例出现的成因进行深刻剖析,查找根源,着力从制度层面杜绝问题的再发生。各市、县(区)民政局每月25日前将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从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入手,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平台,设立多种举报受理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从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追究制度入手,建立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从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入手,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建立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舆论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深入揭示非法集资危害性,增强群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联系人:民间组织管理局 李富昌

附表:1、涉嫌违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

2、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统计表

3、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涉嫌违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组织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

实际办公地址

违规形式

强行摊派收取会费或捐款数额(万元)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

附件2: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部门名称

参与排查人数(人)

排查天数(天)

排查社会组织数

涉嫌问题(个)

涉嫌集资项目名称

涉案金额(万元)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

附件3: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集资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涉案人数(人)

涉案金额(万元)

案件来源

处置部门

案件处置情况

备注

初查(调查取证)

性质认定

行政处理

公安立案

司法处理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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