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实施旅游要闻中

时间:2019/07/05 16:28:58 编辑:

  核心提示语: 法治犹如茫茫大海中引领航船前行的灯塔。让法治的灯塔在每一位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心中闪耀,

  今年 月1日,在2008年8月颁布的《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历时2年多修订完善的《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作为目前丽江市最具规范性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其修订的背景和意义何在?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显著的变化?行业主管部门将如何组织实施?施行后将会对丽江旅游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丽江市旅发委主任和仕勇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笔者:201 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施行。2014年5月1日,《云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式施行。为什么有了《旅游法》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通行全国、全省的法规后还要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办法》?

  和仕勇:这涉及到了修订《办法》的背景问题。旅游业是朝阳产业,方兴未艾。作为服务业的龙头,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丽江作为云南全省乃至中国旅游发展的先行区。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很多做法和经验也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产业效益不断提升,旅游业已成为丽江的生命产业。旅游业的兴衰成败,直接关乎丽江的前途和命运。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迫切地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推动发展、规范发展。2008年8月2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颁布了丽江市第一部地方性旅游规范性文件《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七年多的实施,使丽江旅游业进入了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旅游法》《条例》的先后颁布,一方面《暂行办法》显现出一些与形势发展、法制环境变化和政府管理观念更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丽江旅游业的发展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机制和独到有效的监管模式,诸如为避免“三角债”依托一卡通结算平台推行的“先付款后旅游”经营模式和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缴方式。这些独特有效的运营模式在通行的《旅游法》《条例》中难以找到切实可行的执法依据。为此,在《旅游法》《条例》等法规颁布实施后,没有废止《暂行办法》,而是对其进行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

  笔者:新修订的《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显著的变化?

  和仕勇:新修订的《办法》是目前云南州市一级政府出台的唯一一部地方旅游规范性文件。《办法》对不符合《旅游法》和《条例》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条款从原来的12 条减到了76条,对上位法中已明确规定的部分进行了删减。

  《办法》充分考虑并吸纳了丽江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和特点,对丽江旅游市场秩序和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同时也对管理方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办法》修订起草过程中坚持了合法性、实际性、可操作性、广泛征求意见等原则。简而言之,《办法》实质上是《旅游法》和《条例》的有效补充,更加符合丽江实际,在实施过程中兼具普适性和特殊性,更能适应现阶段丽江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秉承了《旅游法》“保障、规范、促进”的立法精神。一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旅游者”这一章节,规范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在法规上的对等关系。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双方的权责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利益至上的言行都是不对的。旅游者不能总认为自己是顾客,就是上帝,就可以高高在上,藐视一切,必须给予旅游从业人员必要的尊重和理解。二是除了具有管理和约束作用之外,更加突出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把旅游业发展纳入了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临管部门的权责更加明确、更加细化、更富有操作性。四是对旅游发展过程中不断派生出来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规定,比如如何抵制“零负团费”、“低价竞争”。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比如《办法》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审批旅游客运企业及旅游营运车辆时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划分,使得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更加规范。根据《办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市旅发委的监管职责主要是:旅行社、旅游购物店、导游管理、A级景区、星级酒店的等级评定。六是更加注重执法效率。比如在旅游投诉及纠纷处理章节中,把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申请由原来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修改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笔者:《办法》已制订颁布, 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如何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和仕勇: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得不到实施,就是一纸空文。为了让行业和社会知法、用法、守法、护法,为行业的健康、科学、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一系列的学法、普法活动,让受众充分认知《办法》。目前,丽江市旅发委已经在行业内印发了1万多份相关的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旅游从业者。二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徇私情,严格执法,树立《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大对执法的监管力度,提高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三是要求旅游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办法》约束、规范从业行为。四是引导旅游者遵守相关法规,文明旅游,在法规的庇佑下惬意地享受旅游之美。

  总的来说,《办法》的制订、实施就是要调整和规范旅游参与行为,促进丽江旅游业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朝着建设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和国际精品旅游胜地的目标迈进。

  笔者:去年 月9日,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您成了丽江市首任旅发委主任。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市旅发委相继制订并报经审批后实施了《旅行社管理办法》《旅游购物店管理办法》《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法规。您是否认为过去一年是丽江依法治旅进程最快的一年?对进一步推进丽江依法治旅,您还有哪些期许?

  和仕勇:在过去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由市旅发委牵头,相继制订并报经审批后实施了《旅行社管理办法》(含配套的《旅行社经营服务积分量化考核细则》《旅行社散客营业点积分量化考核细则》《导游人员从业上岗证积分量化考核细则》)和《旅游购物店管理办法》(含配套的《旅游购物店积分量化考核细则》)《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目前还在抓紧制订酒店行业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旅游管理法规在全省或全国都属首创。毋庸讳言,过去一年是丽江依法治旅进程最快的一年,这是上上下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一系列规范性法规的制订出台,对丰富法规层级,增强法规的系统性、权威性、可操作性,提升依法护旅、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产业发展、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旅游业涉及的领域广、产业链条长、关联度高。作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旅游行业的法规体系和机制,就是为了强化旅游行业法制化的监管手段,以改变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指导市场经济行为、用人治的手段代替法治解决问题、靠单一部门的力量来解决旅游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等不符合市场规律和行业特点的做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丽江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市旅发委将以法治为引领,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放开市场准入,宽进、严管、评价、退出的市场临管机制,在行业内营造一个依法依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法制的约束力,让权力归位,在行业行政监管中杜绝以偏概全、以特殊个例否定全盘、失之偏颇的不公平处罚行为。在由过去简单粗放的人治管理模式向依法治旅转变的过程中,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但旅游业是市场化最早和竞争最充分的行业之一,如果再不按市场经济规律来引导旅游行业发展,丽江旅游发展的前景则堪忧。就拿旅行社来说,希望丽江旅行社的数量能增加到100家左右,依法依规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同时希望旅游购物店能引入超市的经营模式,做到童叟无欺。

  和仕勇表示,“乘旅游之船,扬发展之帆。法治犹如茫茫大海中引领航船前行的灯塔。让法治的灯塔在每一位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心中闪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经营管理、推进改革、化解矛盾、解决难题,促进发展,全面奏响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和谐乐章,丽江旅游之船必定会乘风破浪,扬帆远航,到达理想的彼岸。”

  (和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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