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互金监管4年路线图(2013年—2017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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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监管4年路线图(2013年—2017年)

2013年8月

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央行等监管部门正积极调研互联金融行业并酝酿出台监管措施。

2013年11月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2013年12月

12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将互联金融企业纳入影子银行行列进行监管。

2014年1月

1月6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其中多次提及科技金融、络金融、金融创新,并强调要规范互联金融发展。

2014年3月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金融。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月19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采取多项举措,大力推动互联金融发展。

2014年4月

4月21日,银监会举行发布会,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人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4年8月

8月4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互联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发布的促进互联金融发展意见。《意见》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金融领域拓展转型。

2014年9月

9月27日,“2014互联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在深圳开幕。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其主旨发言中提出金融创新四原则和P2P监管十原则,其中特别指出P2P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

2014年12月

12月10日,保监会发布《互联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保险消费者应享受不低于其他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并要求互联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等关键环节不得委托第三方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身份。并规定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15年1月

1月上旬,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同月,中国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成立普惠金融局并将P2P贷纳入普惠金融,这意味着P2P行业“普惠金融”用于投资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点评:本次募投完成后的性质已经被监管层认可。

2015年3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将“信贷催收服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两项内容纳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被认为是拉开了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阳光化和法制化的序幕。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及“互联金融”,并表述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这已是互联金融第二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5月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出台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探索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框架

2015年7月

7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将“互联+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并提出了互联金融发展三大方向。

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金融的概念,并划分了各个互联金融形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5年8月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划定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指出P2P平台作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平台,无须履行担保,这被视为P2P行业去担保化的开端。

2015年11月

11月中下旬,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消费信贷。

2015年12

12月28日,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办公室等部门共同起草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办法》提出对P2P平台从事的业务进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发放贷款、股权众筹等十二项活动。

2016年3月

3月10日,即将挂牌成立的中国互联金融协会召开互联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公布的《互联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要求P2P从业机构每天更新至少涉及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人均累计借款额度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经两会授权由新华社全文发布。互联金融被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3月25日,中国互联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3月30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

2016年4月

4月13日,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对校园不良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同时要求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4月14日,3.您可能是在短期内做了大的站改动。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2016年8月

8月5日,上海市互联金融行业协会召集名校贷、随你花等十家涉及校园贷业务的企业举行座谈会,会上,上海市互金协会呼吁各校园贷平台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共10条规则。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文件中,12条负面清单变成了13条。

8月30日,深圳互联金融协会下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要求所有在深圳开展校园贷业务的企业,或深圳法人机构在外地开展校园贷业务的,必须严格遵守九项规定。

2016年9月

9月7日,广州互联金融协会在5月份排查广州校园贷业务后,下发《关于规范校园络借贷业务的通知》,给出了八条禁令。

2016年10月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时,人民银行等十几个部委发布了包括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贷、股权众筹、互联保险等在内的多个细分领域风险整治文件。

10月28日,中国互联金融协会发布《互联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

2016年11月

11月28日,传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总局发布《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该指引的出台,对贷中介机构如何备案有了明确的指引。

2016年12月

12月中旬,江西省金融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贷整治工作,并将校园贷纳入互联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

2017年2月

2月4日,厦门市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月13日,广东发布首个全国地方性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印发了《广东省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明确了省级各部门对于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并规定外省P2P机构不得在广东设总部办公。

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存管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与,同时明令禁止多头存管,一家贷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

2017年3月

3月22日,北京监管部门向各贷平台下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整改要求》主要分为八个部分,共148条,详细地结合8.24《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文对贷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2017年4月

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并要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2017年5月

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为杜绝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一律暂停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

2017年6月

央行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确认互金整改验收时间延长至2018年6月底。

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拒不落实监管工作要求的已取得备案登记的贷中介机构,市金融办可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2017年7月

7月3日,深圳金融办发布《深圳市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这一要求。

7月7日,北京市金融办发布《北京市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至此,北、上、广、深四大贷发达地区,已全部出台了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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