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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2 18:41:41 编辑:

海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QSF-

琼民发〔2015〕10号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对《海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琼民发〔2014〕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民政厅

201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救助需求的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做到对象准确,不重复统计。认真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内容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一)市县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件1)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10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

(二)省民政厅。接到市县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省需救助数据(含分市县数据),同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形成全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一并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二、救灾资金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市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或者建议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市县一级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一级的资金申请报告将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全省各级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已救助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并进行评估分析。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二)省、市县级救灾资金安排。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落实好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

(三)中央和省级冬春救灾资金安排。

1.省民政厅。接到市县民政、财政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和民政部、财政部的拨款文件后,根据全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中对冬春期间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核定结论,参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考核市县财政冬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测算提出全省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办理。方案确定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拨付,冬春救灾资金应在12月底前一次安排并下拨。

2.市县民政部门。接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使用,同时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在分配冬春救灾款物时,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新灾造成损失情况。冬春救灾资金应在1月底前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省民政厅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市县民政部门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一)制定救助标准。市县民政部门可将需救助人员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省民政厅应根据人员分类情况制定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受灾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我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省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填报工作台账。市县民政部门将实施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灾资金实行现金救助。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省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冬春救灾资金应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一律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

(五)加强款物管理。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四、救助情况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5月下旬开始,市县民政部门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6月1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市县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市县数据),于6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五、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一)省民政厅。汇总全省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中央和省级冬春救灾资金下拨30日后,定期通报各市县分配使用进度,并适时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冬春救助任务较重的重灾市县了解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现状,检查市县下拨中央和省级冬春救灾资金进展和市县冬春救灾资金投入等情况。

(二)信息公开。省民政厅、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监督检查。省民政厅根据市县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六、冬春救助绩效评估

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48号)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汇总全省的评估情况报民政部。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次年的6月5日前,省民政厅应在6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七、制度衔接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市县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省 市(县) 区

年 月 日

序号

户主家庭情况

需救助情况

已救助情况

户主

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家庭

类型

家庭

人口

需口粮救助人口

需救助口粮数量

需衣被救助人口

需救助衣被数量

需取暖救助人口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已救助口粮人口

已发放救助口粮数量

已支出口粮救助款

已救助衣被人口

已发放救助衣被数量

已支出衣被救助款

已救助取暖人口

已支出取暖救助款

其他已救助人口

其他已支出生活救助款

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单位

公斤

公斤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5栏≥11栏;6栏≥12栏;7栏≥14栏;8栏≥15栏;9栏≥17栏;10栏≥19栏。

附件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省 市(县) 区

年 月 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乡村人口

E001

需救助人口

E002

其中:需口粮救助人口

E003

需衣被救助人口

E004

需取暖救助人口

E005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E006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E007

万元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E008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2.“需救助人口”为需救助的总人数,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

3.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E002≤E003+E004+E005+E006。

附件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省 市(县) 区

年 月 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

F001

年 月 日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

F002

已救助人口

F003

其中:已口粮救助人口

F004

已衣被救助人口

F005

已取暖救助人口

F006

已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F007

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F008

万元

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F00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省民政厅上报时应将分市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前两项“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由省民政厅填报。

3.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F003≤F004+ F005+ F006+ F007;F003≤E002;F004≤E003;F005≤E004;F006≤E005;F007≤E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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