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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0 04:39:52 编辑: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港南政办〔2016〕22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

属机构:

《港南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已经港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5日

港南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的作用,根据《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港南政办发〔2015〕2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南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才库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才库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国家律师资格;

(三)从事法律教学、科研、法律事务8年以上或者律师工作5年以上;

(四)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四条 人才库成员的遴选程序。

(一)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向社会发布征集人才库成员的公告;

(二)由法律顾问室汇总报名人员资料并进行初审,确定拟入选人才库成员名单;

(三)通过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站将拟入选成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法律顾问室正式向社会公布入选成员名单。

第五条 人才库成员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聘请,成为该行政机关长期的法律顾问;也可以根据法律顾问室的推荐,为行政机关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六条 法律事务较多,确需聘请长期法律顾问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从人才库中聘请。行政机关认为人才库中确无符合聘用条件的,报法律顾问室同意后,可以从人才库之外聘请。

第七条 需聘请法律顾问的行政机关

,结合人才库成员的专业特长、工作业绩和服务意向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与人才库成员进行双向选择,就服务方式和服务费用等进行协商,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第八条 未聘请法律顾问、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向法律顾问室来函,法律顾问室根据专项法律事务的类型,结合人才库成员的专长,经与拟推荐的人才库成员沟通,从人才库中推荐成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九条 人才库成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范围:

(一)参加有关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提供相关的书面法律意见;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三)为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法规草案提供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律服务;

(四)就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五)代理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案件;

(六)协助行政机关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

(七)协助行政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参加相关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或者授课的,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获得相应报酬;提供法律意见的,参照参加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的财务规定获得相应报酬;代理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报酬。以上经费由部门支付。

第十一条 人才库成员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依法维护政府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政府和单位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二)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勤勉尽责、及时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对法律事务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三)就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应当客观告知单位,不得作虚假承诺;

(四)谨慎保管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和其他法律文件,确保不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

(五)除因特殊情况并经单位同意外,应当亲自履行工作职责;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七)不得在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人才库成员因工作冲突等原因,无法亲自参加法律顾问室、聘请机关及接受专项法律服务的行政机关召集的工作会议时,应当提前沟通,提出处理方案。否则视为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聘请机关及接受专项法律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将法律顾问履职材料进行收集,并将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向法律顾问室进行书面说明。法律顾问室据此作为人才库成员调整的重要依据。

人才库成员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聘请机关及接受专项法律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室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对人才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室应及时将其调整出人才库,并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政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两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人才库成员名单调整后在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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