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家门口就业走上奔康路要幸福

时间:2020/03/28 14:32:48 编辑:

永善法院成功审理一起婚姻无效案

民生法制3月9日讯(通讯员 王振宇)原告吴某的母亲与被告马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姨表弟关系。吴某与马某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3月同居生活,同年生育一男。2006年原、被告至永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当事人双方感情不和,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庭审理查明,吴某母亲与马某母亲为同胞姐妹,吴某与马某系姨表姐弟关系。2006年原被告双方未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陈述双方姨表姐弟血亲关系事实,在永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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