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要幸福

时间:2020/03/10 18:27:49 编辑:

河南漯河:莫名其妙被追偿 拳头因何总砸向弱者

近日,河南漯河市泰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同盛)负责人刘某豹因被某公司张占举追偿后败诉,心中气愤不过。然后投诉到本部,称河南漯河某些权力部门的拳头高高举起时,总是砸在弱者的心头上。

5.28事故再回首

漯河泰同盛的雇员杨英勇是从事塔吊拆卸工作的。2015年5月28日,杨英勇严重违章作业,没有按照规定从塔吊工作爬梯上塔机,而是要通过攀爬塔机第二道附墙臂进入塔机,且没有采取防坠落措施,先是从8号楼内步梯上到14层和15层之间的窗户平台处,身子向外伸手扒住楼外的第二道附墙支撑架,用脚踩住窗户防护钢管向第二道附墙支撑架攀爬,在攀爬过程中第二根钢管突然脱落,身体失去平衡,在抓墙未果的情形下坠落楼下死亡。

拳头仅砸向弱者---泰同盛直呼冤屈

泰同盛负责人刘某豹告诉:事故发生后,漯河市政府迅速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紧急处理。由自然人张占举支付杨英勇家属88万元赔偿费。

这本也无可厚非。因为工地没有手续属于违法施工。当时的项目总承包是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豫公司)。而在施工过程中,林豫公司却把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任何工程资质的自然人张占举。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既然林豫公司已经把工程非法转包给了张占举,那么,赔偿如果林豫公司不承担,也只能有张占举承担了。

不过,令刘某豹最为气愤的事情却是后来的一纸漯河市政府5.28事故认定报告书。他认为事故认定根本不科学。他本身也是一位受害者,却要承担25万元的罚款。而负有总责的林豫公司和自然人张占举却没有任何经济处罚。更让他想不通的是,人命关天,按照有关法律,林豫公司或者自然人张占举在承担了赔偿以后,还应该承担刑事。而事故调查组却没有把案子移交司法机关。这里面存在着严重的包庇行为。

刘某豹称:既然冤屈,我就要上告。既然不公平,我就要讨个说法。按照法律,林豫公司和自然人张占举应该承担的刑事他们一定要承担。包庇他们的权力机关的个别领导也一定要承担失职、渎职的。

被追偿----权力的拳头再次砸向泰同盛

2016年12月19日,对于刘某豹来说,又是一个非凡的日子。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原告张某举诉被告泰同盛刘某豹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让刘某豹始料未及的是,他竟然败诉了。法院判决被告泰同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占举赔偿款768377.7元。权利的拳头再次砸向泰同盛,令刘某豹欲哭无泪。

采访中

,国内一知名律师给解释说:张某举向刘某豹主张追偿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那个案子中,漯河市召陵区法院支持上诉人张占举对刘某豹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雇主承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这里可以看出,第三人做为最终人的情况下,如果雇主承担了赔偿,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无法看到第三人在赔偿雇员损失后对雇主享有追偿权的内容。因此,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将该条司法解释做为张占举对泰同盛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挥起的拳头能砸碎社会公允却砸不碎社会主义法制

从2015年5月28日至今,时间已经跨越了600多天。期间的辛酸与苦楚虽说无法计算,而他受尽的冷眼和怠慢却能用脚步和眼泪来丈量。起初他为了求得社会公允和正义,他从基层政府走到漯河市政府,又从漯河走向省会郑州。而所谓的社会公允却被权力的拳头击得粉碎。无奈之下,为了维权,他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他从基层法庭走到漯河市中院,又从中院走到河南省高院,再从省高院走到北京最高院。按他自己的话说:他每往前走一步,都会带着血,流着泪。不过,他告诉说:他坚信,挥起的权头能砸碎社会公允却砸不碎社会主义法制。他的维权路他会一直走下去,直至柳暗花明。

关于此事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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