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兰率省第三督查组到我区督导信访工作要幸福

时间:2020/03/19 15:00:18 编辑:

黄石市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并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我市调整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具体调整为:

一、黄石城区社会救助标准。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580元调整为6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8800元调整为10560元。

二、大冶市社会救助标准。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480元调整为57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9300元调整为11112元。

三、阳新县社会救助标准。阳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元调整为5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3200元调整为***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5800元调整为6600。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黄石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120元;大冶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64元调整为1026元;阳新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

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将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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