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组织旅游低价模式之孰是孰非区域动态
时间:2019/12/17 17:09:31 编辑:
核心提示语: 成熟的旅游市场,不仅需要强力的监管,诚信的服务,还需要理性的选择旅行社可以提供丰富多彩、价格不一的线路,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产品,并能够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
上述法律法规,是目前我国对于与旅游服务价格最为权威的法律规定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不论是旅游行业的法律,还是《价格法》等一般法律,对于服务价格的监管,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监管的对象是“不合理低价”法律并没有不问青红皂白地认定,所有的低价服务均违法,没有把所有的低价服务一棍子打死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能够给出低价竞争的合理解释,经营者的低价服务就应当被允许,甚至被鼓励和支持,比如“尾单”的销售,完全可能是低价,甚至是低价至难以想象因为消费者在经营者的低价服务中,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何乐而不为 第二,经营者确定服务价格时,主观上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只要确定价格时经营者主观上是善意的,不论价格的高与低,为法律法规所许可如果经营者在确定价格时主观上是恶意的,主管部门要打击的是经营者主观恶意条件下的低价,且在服务实践中违反事先承诺,导致服务品质低下的行为主观善意还是恶意的重要标志,就是经营者是否以低价为诱饵,提供劣质的产品和服务,强迫消费者第二次消费,甚至是第三次消费 第三、价格监管的重点是价格行为,而不是价格的高与低从我国价格体系砍,服务价格基本上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市场需求来确定服务只要经营者制定的价格遵循明码标价的原则,其行为都为法律认可单纯监管价格的高还是低,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在服务实践中,价格高的服务被消费者投诉,价格低的服务消费者满意较高的现象并不在少数 三、如何认定不合理低价 1、旅行社不得组织不合理低价团对比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旅游法》强调的是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条例》则强调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来旅游者,两个规定的区别还是较为明显前者强调的是不合理低价,后者强调的是低于成本价;前者的表述是留有余地的,只要有低价的理由,能够为低价找到合理的解释,法律并不简单地禁止,后者的规定十分严格,只要是低于成本价招徕旅游者就是违法,没有例外情况 2、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有旅行社质疑,既然法律规定有不合理的低价,也就意味着有合理的低价事实上,合理的低价不仅存在,而且合法 以旅行社组织火车专利为例加以说明旅行社组织千人的火车专列,经过测算,只要向前600名旅游者每人收取4000元,旅行社就可以全额收回专列成本,从第601名旅游者开始,旅行社就可以赚取利润所以,从第601名旅游者开始,即使收取的团费每人只有2000元,甚至最后的20名旅游者每人只收取了50元团款如果不综合考虑,就可以简单地认为,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团,但事实上,这样的低价收费仍然合理,就是所谓的合理的低价 因此,旅行社的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合理的低价,主要是旅行社组团定价时是否善意,看该产品整体设计是否能给旅行社带来直接的利润,而不是仅仅以单个旅游者收费的高低符合这样的条件,就是合理的低价,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低价 四、旅游主管部门对于低价行为实施监管的构成要件 要对低价组团的旅行社实施行政监管,旅行社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1、旅行社有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行为上文已经对此有较为详细的探讨,不再赘述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旅行社如果真的愿意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且能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旅行社的行为就没有必要被过多地指责 2、诱骗旅游者就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服务中,引诱或欺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或者自费项目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仅仅是引子,诱骗旅游者再次消费,才是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能够持续进行的手段如果旅行社不诱骗旅游者的再次消费,也不强迫旅游者再次消费,完全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不仅不应当受到指责和批评,反而应当受到提倡和赞同因为旅行社真正是让利于旅游者,是一种惠民行为,有何不可?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一些旅行社之所以能够以低价组织旅游,救是以低价为引子,诱骗或者强迫为手段,实现收取回扣为目的,环环相扣,互为因果,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事实上,只要切断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的利益链,就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旅行社无法从回扣中得到利益补偿,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再次消费就失去了动力,就能够促成旅游价格的理性回归当然,由于回扣提供行为的隐秘性,要彻底斩断回扣的利益链,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且常抓不懈,方能见效 总之,只要旅行社明码标价,没有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消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没有从中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以再低的价格组团,都合情合法合理 五、旅行社低价组团旅游行为的监管 1、对签订旅游合同的监管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必须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不论旅游价格是多少,旅行社和旅游者必须就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导致旅游服务品质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杭州书面旅游合同内容不完备,发生纠纷后说不清楚,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 如果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旅游合同不符合要求,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加以处罚 2、对不合理低价的监管 (1)如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要件齐全,证据确凿,才能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如果旅行社组织团队仅仅是低价,但没有后续的诱骗和收取回扣等行为,旅游主管部门不可以按照此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为仅仅是低价竞争,不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旅游主管部门如果认为旅行社涉嫌低价竞争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工商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由它们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 )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该低价属于合理的范畴,旅游主管部门不可以对旅行社实行行政处罚但如果旅行社诱骗旅游者消费,且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论旅行社的服务价格是否合理,也应当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履行旅游合同的监管履行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按照事先约定,兑现承诺的过程,也是旅游者合同权利实现的重要渠道对于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监管,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主要针对旅行社是否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是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否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消费、是否收取回扣等行为而展开如果旅行社存在上述问题,一经查获是,就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或者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不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监管范畴的违法行为,及时及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另外,对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引导,是减少和避免恶性低价竞争的重要途径之一旅游低价服务之所以大行其道,原因之一是我国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许多旅游者选择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最为重要的指标是价格,只要有低价的旅游广告发布,一定会有旅游者趋之如骛的情形发生 成熟的旅游市场,不仅需要强力的监管,诚信的服务,还需要理性的选择旅行社可以提供丰富多彩、价格不一的线路,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产品,并能够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 要解决旅游者“出团前比价格,行程中比品质”的消费现状,需要旅游主管部门的引导和培育,需要旅游经营者的诚信和善意,还需要旅游者自身的不断学习和完善,在全社会营造理性消费氛围 (作者黄恢月,浙江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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