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时间:2020/01/10 20:55:11 编辑:

  三驴友违规穿越卧龙每人罚5000 并承担4万多救援费

  刚过去的国庆、中秋“黄金周”期间,3名“驴友”违规穿越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受困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10日下午,经历六天五夜紧急营救,在公安干警、卧龙保护区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当地民兵和居民组成的30人救援队的艰苦付出后,3名“驴友”安全获救。

  10月12日,3驴友违规穿越事件有了最新进展。上午11时30分许,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森林公安局向社会通报称,3驴友违规穿越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核心区的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警方决定对违规穿越人潘某(女、32岁、安徽人)、刘某某(男、44岁、江西人)、李某(男、35岁、上海人)各处以5000元的罚款。

  安全获救后,3名“驴友”在卧龙派出所配合了警方调查。经调查核实,9月30日,潘某、李某、刘某在穿越时均看到了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立的禁入标牌,但仍然违规穿越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同行的还有事先并不相识的两名约“驴友”(一男一女),这两名“驴友”在潘某高反时继续向小金方向穿越。救援过程艰苦而危险,经过批评教育,潘某、李某、刘某等3人对救援人员表示感谢,对自身行为感到歉疚,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卧龙森林公安局决定给予潘某、刘某、李某每人5000元的林业行政罚款处罚。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同时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之规定,参照有关同类事件处置办法,扣除管理局、镇政府作为职能部门所承担的22000元救援费用外,卧龙镇人民政府责成3人共同承担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生活物资费用、医疗费用、直接参与救援的民工劳务费用等共计42506.10元。同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联系另两名“驴友”到卧龙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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