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有权参与协商定价

时间:2020/01/09 18:41:50 编辑:

  原住户代收水费加10元服务费 律师:租户有权参与协商定价

  水费之争

  租户态度

  原本每户轮流收水费,变成了指定一家来收,而其他的每户要向收水费的这家多给10元手续费。小罗觉得这样并不合理,首先没有提前通知大家要额外收10元服务费,也不知道是谁委托她收费,甚至自己都不能确定来收费的人是否就是小区的住户。“有的用水比较少的,可能水费都才几块钱,他们收手续费就要10块,我们觉得太高了。”

  原住户态度

  李大爷说,之前出现过租户代收了水费不上交,卷钱跑了的情况,当时4个月没交水费,自来水公司差点停水。所以原住户商量决定让1楼的住户代收。关于每户10元的标准,李大爷解释说,现在经济社会,不可能人家无偿服务,价格是几户原住户商量的,没有什么根据。如果觉得10元贵了,只能搬走。

  4月8日,又该交水费了,但租住在石人南路40号院二栋三单元的租户却感到十分恼火,此前都是单元楼里每家每户轮流上门收水费,但3月、4月,却突然有个50岁左右的阿姨上门收费,除了应缴的水费外,还必须缴纳每户10元的“服务费”。

  而住在同一单元的原住户也很烦心,轮流收水费,有租户把钱收齐后就搬家卷款走了,产生滞纳金甚至要停水,“我们不信任租户。”家住2楼的李大爷说,于是,单元楼的原住户商量后,就定下来指定1楼的祝大爷家来收费,每户每个月多交10块钱做补贴。

  小区租户:

  原本每户轮流收水费

  现在指定一家收还要服务费

  4月8日,石人南路40号院二栋三单元吵了起来,原因是:原本每户轮流收水费,变成了指定一家来收,而其他的每户要向收水费的这家多给10元手续费。

  住在5楼的租户小罗告诉成都商报-红星,住在同一单元楼的原住户说有租户收了水费不上交,带着钱走了,他们不放心,要自己收,所以每个月每户要多给收水费的原住户10元服务费。小罗觉得这样并不合理,首先没有提前通知大家要额外收服务费,也不知道是谁委托其收费,甚至自己都不能确定来收费的人是否就是小区的住户,“有的用水比较少的,可能水费都才几块钱,他们收手续费就要10块,我们觉得太高了。”

  小罗说,3月初收水费的时候,因为自己也没弄清楚情况,就先交了(10元手续费),但这个月对方表示又要额外收10元钱,自己不同意,所以只交了水费。

  住在3楼的租户小陈也告诉,去年8月租房时,房东就交代了水费是轮流收,但3月,一位自称是1楼住户的阿姨敲门,强制进屋抄水表收水费,还要多收10元。小陈说,3月自己迷迷糊糊交了费,这一次要求对方给个收据,对方却说“不需要给你们解释那么多。”

  原住户:

  曾有租户卷了水费跑了

  现在不信任租户

  4月12日,来到石人南路40号院,但当时负责收费的1楼住户没有在家,拨通了户主祝大爷的,询问额外收取10元服务费的情况,祝大爷径直回答“不可以嗦?”询问为何要多收10元,祝大爷说,大家都商量了,(其他的)是外来户(没有一起商量)。祝大爷强调,是被租户骗钱骗得太多了。进一步询问,祝大爷挂断了。

  随后,敲开了2楼李大爷的家门,李大爷解释说,三单元一共有21户,现在10多户都是租户,之前出现过租户代收了水费不上交,卷钱跑了的情况,当时4个月没交水费,自来水公司差点停水。所以原住户商量了一下,一致决定让1楼的住户代收。

  李大爷说,现在是经济社会

  ,不可能无偿服务,服务费价格是几户原住户商量的。而为什么没有提前通知?李大爷说:“我们不需要跟谁(通知)。”李大爷表示,如果觉得10元贵了,只能搬走。至于收费凭据,李大爷说,在收费的本子上都有详细记录。

  院委会、社区:

  该小区已经实行院落自治

  只能进一步协调

  院委会成员李阿姨告诉,二栋三单元收水费的事情,院委会一直都不知情,直到前几天吵起来,业委会正好在开会听到了。“说是他们单元没人收水费,派了个人来收费,就要喊给10元服务费。”李阿姨说,至于指派谁,收多少、怎么收,肯定是他们单元的人自己商量的。

  也从石人南路社区了解到,因为石人南路40号院是老旧小区,已经实行院落自治,只能通过院委会和社区进行协调沟通,关于如何收费、定价标准,都是由小区里的住户们自行协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需要,社区还会进一步组织协调。

  律师说法:

  租户也有权参与

  协商定价

  租户是否有权参与小区或单元楼水费收取方式协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秀认为,根据租户与房东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租户自行缴纳水电费,直接关系到租户的切身利益,所以租户也是有权参与决定水费如何缴纳、服务费收费标准,应该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仅是原住户自己决定,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至于由原住户代收水费,租户享受了对方付出劳动、时间成本带来的便利,应当给予补偿,只是补偿标准需要协商。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认为,代收水费,既可以是合同关系,一方接受委托进行收取,至于收取服务费的费用,必须是合同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无论是租户还是原住户,都是有权参与协商的。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或协商一致,是可以拒绝的。

  如果老旧小区整体水费必须统一交付,不能分户,属于老旧小区自治范畴,可以由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制定。

  成都商报-红星 于遵素

  原标题:水费里增加10元服务费:“不能接受可以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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