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不容推卸父子亲情更应守护
时间:2020/02/08 00:29:37 编辑:
赡养义务不容推卸父子亲情更应守护
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义务都于法不容。近日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常品、常阳自2014年9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常义赡养费人民币150元。
原告常义与其妻毛金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常品、常阳与两个女儿,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但两个女儿出嫁到外地后,住址不祥。前几年,因常品、常阳之母于美生病,常品提出由父亲照管,其与常阳好出去劳动,初期于美生活勉强能够自理,后来却瘫痪在床,加之常义与妻子本就关系不睦,便不同意照管,提出要单独生活,不要常品、常阳供养,兄弟俩便将母亲接到家中一起生活,经过一年多的护理和医治,于美病情好转后,常义遂要求一家人一起生活,因其与于美一起生活容易产生矛盾,两兄弟便不同意,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3年农历九月,常义便将常品住房的水泥板敲了两个洞,致双方矛盾激化,兄弟俩便搬出租房居住,对常义不再照管,常义遂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容推卸,常品、常阳因家庭矛盾激化后对原告申义时未尽赡养的行为是错误的,现原告年老,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诉求二被告对其赡养,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诉求二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与当时实际生活水平不符,应酌情予以支持。二被告提出原告的赡养费应由四个子女分摊合情合理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和二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原告每月的生活费用为6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30%。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中,双方产生家庭矛盾后,原告行为过激,存在一定的一定过错,虽然这并不能成为推卸赡养义务的理由。但父母与子女本是一脉相承,子女应赡养年迈的父母,父母也应体恤儿女的难处,只有回归亲情、相互体谅、相互扶持,家庭才能兴旺,社会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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